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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期付款勿忘守约

1999-04-24 来源:生活时报 法制日报 周红 我有话说

时下,许多商家都推出购买大宗商品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。这种方式对顾客来说无疑是方便、实用的。但这种方式,是建立在商家与买家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,如果这种信任消失了,恐怕就要出纠纷。近日,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原告北京某公司与被告周某,因分期付款购买电脑引发的一场买卖纠纷案。

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。1998年1月15日,周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买联想电脑一台的购货合同,周某所购买的电脑全款应为人民币11888元。当时,周某在仅支付首期付款2888元后,便将其购买的电脑搬回家使用。但是,所余的款项周某却没能够按双方约定按月给付。北京某公司到周某家几经索款,都没有收获,便将周某推上了法庭。诉讼中,周某对购买的电脑并没有提出质量问题,对应该再支付的购货款9000元也没有异议。同时,周某还愿意按双方合同中的约定,支付北京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07元,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,海淀区人民法院为双方出具了调解书,以便于双方的执行。

案件虽然并不复杂,但它提醒买家和卖家,分期购售商品时,为确实能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,双方一般要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,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,双方都有依据和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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